章程

中華民國公共行政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六日成立大會     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員大會   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會員大會   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三日會員大會             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稱為中華民國公共行政學會 (英文名稱為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但本會在中國大陸地區舉辦活動,得彈性使用「中華公共行政學會」;在國際活動,名稱得採用「The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公共行政之理論與實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省及直轄市設立分會、縣(市)設立支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公共行政學術。

二、交換公共行政經驗。

三、促進公共行政管理之科學化。

四、介紹各國現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論與實務。

五、出版公共行政書刊。

六、其他有關公共行政實際問題之研究。

七、舉辦會員聯誼活動及福利事業。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在繳納入會費之後,為個人會員。

  • 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研習公共行政相關科系者。
  • 從事有關公共行政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合法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之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學生會員:在學之公共行政相關科系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參與本會各項會議與活動。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註:本會在中國大陸地區舉辦活動得彈性使用「中華公共行政學會」,在國際活動,名稱得採用「 The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宜。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

                        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雜誌社、出版社、研究中心、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

                        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數人、名譽理事一至三十一人,顧問一至十一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入會會伍佰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貳仟元。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貳百元,團體會員伍仟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基金及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返回頂端